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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互联网仲裁需制度支撑和规范

法治日报 仲裁圈 仲裁法一本通 2022-03-20

互联网仲裁需制度支撑和规范文 | 石海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互联网仲裁也应运而生。据全国仲裁机构的报告统计,2017年以来,互联网仲裁的案件在快速上升,其中,2019年全国有31家仲裁委员会采用网上仲裁方式处理案件,共处理了205544件仲裁案件。这个数字占2019年全国仲裁机构所有仲裁案件总数的42.21%,也即互联网仲裁案件已接近所有仲裁案件数量的一半。2020年以来,为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许多仲裁机构更加积极地运用互联网仲裁来审理和处理有关仲裁案件。可见,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催生了互联网仲裁这一个新生事物的诞生;而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又助推了互联网仲裁的发展,互联网仲裁必将成为仲裁发展的一种新常态。鉴于这种情况,当下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仲裁这一新生事物认真研究,探究互联网仲裁的对象、方式、性质及亟须解决的问题等内容。互联网仲裁的对象互联网仲裁的对象有两个方面。一是传统民商事纠纷。对于传统民商事案件而言,可以通过运用互联网媒介,在网上开庭审理,用互联网这种载体来进行审理和裁决,可以极大提高仲裁的效率,也可以节约成本,使仲裁更加经济、更加快速。二是数字经济,或者说是网上交易产生的纠纷。对这类纠纷完全可以采用网上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和解决。不管互联网仲裁怎么发展,它的仲裁对象无非就是上述这两个方面。以往,我们对于传统的民商事纠纷研究得比较多,但是运用互联网方式解决传统纠纷,则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确实应深入研究。而对于运用互联网方式解决网上交易产生的纠纷,因为网上纠纷本身是新事物,现在和互联网仲裁叠加在一起,就更需要去作深入研究。互联网仲裁的方式传统的仲裁方式和互联网仲裁方式实际上并无多大区别。就互联网仲裁而言,其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运用网上开庭的方式审理,它仍然要开庭,只不过是在网上开庭,比如说远程视频的方式实际上还是一种现场开庭的方式,只不过放在了网上。第二种方式,是网上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也就是书面审理的另一种形式,只不过这种形式由过去传统的纸质书面变成了在网上的书面,这就是其中的区别所在。
互联网仲裁的性质
结合之前对互联网仲裁的对象、方式的分析,可以推断出,互联网仲裁的实质是现场开庭和书面审理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也就是远程的现场和电子化的书面。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和传统的现场审理、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比,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只不过形式变了。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同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就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裁决,以书面的审理方式进行。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互联网仲裁要想获得健康、快速、良好的发展,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撑,这也是我们当下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需要制度支撑和规范。首先需要立法确立它的地位,因为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互联网仲裁这种形式,在实践中,也有互联网仲裁的裁决曾经被个别法院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这就提醒我们要给互联网仲裁以法律地位。目前,仲裁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仲裁法的修改草案也正在起草中,其中对互联网仲裁是否应该作为一种法定形式通过仲裁法予以确立,也在认真研究和考虑中。将来是否也有必要在有关国际法层面对互联网仲裁予以确立和规范?据了解,亚太经合组织正在做在线争议解决,即对网上交易纠纷的在线争议解决,已经有了一个规则性的东西,这是否类似于对互联网仲裁,在国际上起码是在APEC范围内以一种条约形式赋予其地位的做法,是值得研究的。当然,作为一种新的仲裁方式,除了在有关仲裁或者争议解决的专门法律对互联网仲裁予以确立以外,还离不开其他有关法律支持。比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要对互联网仲裁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问题、身份识别问题等予以明确。其次是规范问题。互联网仲裁毕竟不是传统的现场开庭方式的仲裁或者传统书面审理方式的仲裁,它确实有它的特殊性,需要我们有专门的仲裁规则。目前在全国仲裁机构中,据我们初步了解,有20多家仲裁机构制订了本委员会的互联网仲裁专门规则。可以想象,随着互联网仲裁不断发展,凡是开展互联网仲裁的仲裁委员会都必然要有自己的互联网仲裁专门规则,以保证我们的仲裁能够在规则指引下完成,给当事人选择的可能。二是需要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撑。要特别注意互联网仲裁毕竟与传统的仲裁方式有所区别,它需要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撑,这是最大的前提、最基础的基础,离开当事人意思自治,离开当事人自愿选择,互联网仲裁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提前约定,或者说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一致同意通过网上仲裁方式进行审理。三是互联网仲裁需要技术支撑。网上仲裁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以其为基础,离开技术支撑谈不到互联网仲裁的问题,但是在技术支撑方面,也确实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和解决好。第一,关于技术方的介入程度或者介入界限问题。互联网仲裁需要有一套软件系统,这对于仲裁机构而言,一般是不具备这种能力来进行研发的,而必须借助于社会上的互联网技术公司。仲裁机构通过市场行为来购买这一技术服务时,就要注意技术服务对仲裁的介入问题,毕竟仲裁是仲裁机构或者是仲裁庭的一项专属职权,仲裁具有保密的特性,如果这方面做不好,对仲裁的影响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仲裁机构在购买技术服务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技术方以技术参资或者入股仲裁机构,也就是防止资本介入仲裁,对技术方介入程度、介入界限需要认真研究和把握。第二,关于数据识别问题。数据问题涉及仲裁的证据问题,非常重要;身份识别问题涉及当事人主体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就中国目前来讲,个人身份识别问题不大,但涉及企业法人身份识别,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关于智能化与人性化的问题。仲裁的一大特点就是它的灵活性——非常讲究人的灵活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改变程序,还涉及对实体的权利让渡或者放弃等。在互联网仲裁特别是运用智能化仲裁时,如何处理好仲裁的灵活性和智能化、格式化关系,是需要我们在互联网仲裁中研究和处理好的问题。第四,关于送达问题。送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仲裁程序,通过这几年互联网仲裁的实践来看,有许多案例因为送达问题而使得仲裁裁决结果无效。互联网仲裁如何保证送达的有效性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第五,关于安全和保密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互联网安全和保密技术的发展。作为仲裁来说,保密是其一大特点,我们不能因为仲裁程序没有出现泄密问题,而运用互联网方式时候出现了安全和保密问题,这就违背了互联网仲裁的初衷了。四是互联网仲裁需要司法监督和支持的支撑。仲裁离不开司法监督和支持。2019年全国互联网仲裁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数量也不算很少,这对互联网仲裁发展的消极影响很大。我们要从两个方面解决好司法支撑的问题:一方面是司法审查的互联网化。考虑是否能在我们现有的司法审查方式里也引入互联网这种线上技术来提高审查的效率。互联网仲裁的案件量是巨大的、海量的、批量的,如果都用线下方式去搞审查,确实工作量非常大。所以,仲裁机构也好,人民法院也好,都要研究这方面如何衔接的问题,从技术公司技术方也要去研究技术的支撑问题。另一方面是互联网仲裁裁决执行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仲裁量非常大,如果仅用传统的线下执行方式,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确实很大,很难保证互联网仲裁执行的实现。所以,有必要研究以网上执行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互联网仲裁这一新生事物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的解决,需要仲裁行业、司法界乃至整个法律界的共同努力,共同研究。(作者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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